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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爱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爱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瓦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悟及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陈苇,郭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670号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12楼1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93635Q。法定代表人:陈余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孟佼,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容,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爱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宫殿街道香锦路26号附1号至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32149XQ。法定代表人:巫世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蓉,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莲,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瓦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园金渝大道68号B1幢1单元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03421H。法定代表人:陈苇。被告:重庆悟及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28号D403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91244608A。法定代表人:陈苇。被告:陈苇,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郭平,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爱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瓦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悟及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陈苇、郭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本院不予收取。审 判 长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