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慧珍、冯尚如、程迎春、冯嘉骐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慈利县电力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珍,冯尚如,程迎春,冯嘉骐,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慈利县电力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674号原告:黄慧珍,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原告:冯尚如,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原告:程迎春,女,1991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原告:冯嘉骐,女,2014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平,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慈利县电力分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幸福路。法定代表人:彭毓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贤,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慈利县。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瀚,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慧珍、冯尚如、程迎春、冯嘉骐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慈利县电力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黄慧珍、冯尚如、程迎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慧珍、冯尚如、程迎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慧珍、冯尚如、程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计1269元,由原告黄慧珍、冯尚如、程迎春负担.审 判 员 滕 勇人民陪审员 王作炎人民陪审员 赵群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