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9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黄就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黄就贤,广州市番禺区智泰公路交通工程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9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罗兴亚。委托代理人:吴小定,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就贤,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智泰公路交通工程部,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投资人:黄艺金。委托代理人:苏慧怡,该工程部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番安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