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相霖、刘友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相霖,刘友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陈相霖,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执行人:刘友方,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相霖申请执行刘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刘友方尚欠原告陈相霖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刘友方承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所有的座落在中源乡洞下村下组的花桥山庄转让或拍卖,收到转让(拍卖)款3天之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以内未将花桥山庄转让或拍卖,被告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将借款100000元归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70元及执行费1419元。因被执行人刘友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相霖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友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金额人民币102689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江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