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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邱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刑初3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7时31分许,被告人邱某驾驶闽H×××××号轻仓栅式货车,沿邵武市大埠岗南板桥往南溪村方向行驶,途经40KM+320M弯道路段,与被害人熊某驾驶的HSQ895号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熊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主动报警并停留在现场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许某、危某、张某、黄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及辩解;车辆检验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主动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可认定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综合全案情节,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游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宝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