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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连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连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1380号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15574651XN。法定代表人:林志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勇刚,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卫华,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连书,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明溪县。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连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罗连书另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游  鸿  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真真(代)附:(2017)闽0421民初138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