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1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新岗、张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岗,张慧,崔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岗,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张慧,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崔阳,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4民初29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新岗与崔阳、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6日向崔阳、张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崔阳、张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阳、张慧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崔阳的银行存款xxxx元。二、划拨被���行人张慧的银行存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