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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新岗、张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岗,张慧,崔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岗,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张慧,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崔阳,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4民初29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新岗与崔阳、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6日向崔阳、张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崔阳、张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阳、张慧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崔阳的银行存款xxxx元。二、划拨被���行人张慧的银行存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