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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佘弦、周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弦,周兰,武汉弥月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异26号案外人:戴锐,男,1984年11月3日,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佘弦,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周兰,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弥月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柯自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佘弦、周兰申请对被执行人武汉弥月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鄂0106执776号《限制高消费令》,对武汉弥月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自强、实际负责人戴锐限制高消费,此令自发布之日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二人不得有限制高消费令列举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案外人戴锐不服该命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戴锐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戴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万文沙审 判 员 刘 霞审 判 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