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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海欣、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欣,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欣,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湘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彭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