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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刑初6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17时许,夏邑县城管局马某、李某等人在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水云天小区东门北侧依法查处违规拉渣土车辆,当查处被告人崔某某违规拉渣土时,崔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将其儿子崔干干、侄子崔博博叫过来,崔干干强行将拉渣土的车辆开走,崔某某伙同崔博博将马某、李某打伤。马某、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为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证明崔某某的出生年月、住址等,无违法犯罪前科。2、抓获经过。2017年1月10日上午,夏邑县公安局产业集聚区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在其家中抓获。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4、中共夏邑县委办公室夏办(2016)19号文件:“关于坚决打赢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严格渣土车管理。渣土车必须全封闭、全冲洗、湿法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渣土车夜间行驶管理制度,每晚23时至次日凌晨3时安排专人值守,不间断巡查。城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渣土车和工程车管理。5、夏邑县城市管理监察局夏城管(2016)18号文件:“夏邑县城管局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渣土车辆运输管理。渣土车辆实现智能化管理,100%全密闭运输;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查处随意撒漏、不覆盖等违观车辆,对发生2次以上违规行为,禁止渣土拉运。6、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办(2016)75号文件:“商丘市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渣土车辆要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尘、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市城管局是市中心城区渣土车和各类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7、夏邑县城市管理监察局“情况说明”。崔某某等人没有按规定进行申请,私自运送渣土,对车辆没有实施密封密闭作业,运输过程中造成扬尘污染,我局渣土办按照文件规定依法查处。8、夏邑县公安局产业集聚区派出所“情况说明”2份。崔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案,未制作现场勘查,未在现场调取到群众拍摄视频。9、病历、诊断证明。李某在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马某在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枕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10、李某、马某的伤情照片10张,鉴定意见。2016年8月12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马某的损伤属轻微伤。11、闫智威的证言。我和我店里的司机送货,路过水云天小区东北角看见很多人围观,我和司机就下来看,一个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的人头部流血,拉着身穿城管制服的李某,李某就后撤,有一个年轻臂部纹身的男子用拳脚往李某头上和身上打二三下,在那骂。现场还有城管局的马某,他的衣服领子已经烂掉。12、潘振振证明看到一个40多岁的男子拿砖头砸自己的头,一个人打一个穿制服的城管人员。13、陈东雷的证言。2016年8月3日下午,我们队长张亚辉带领我和同事李伟、李远、寇康斌到水云天小区东北角拐角处配合马某工作,到那后一个身穿黑色T恤的男子正和马某争吵,一些人围观。张亚辉问马某怎么回事?马某没回话。那名男子到一辆机动三轮车上,在车上拿一块砖头向我们走过来,他到马某面前自己用砖头往头上砸三下,随后流了很多血,他一边喊“城管打人了”,一边往我们同事身上蹭血。这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我看到这种情况就往外跑,然后就打电话报警,过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到了。马某和李某被打了,没看清谁打的。14、李伟的证言。8月3日下午5点左右,张亚辉带着我和陈东雷、李远、寇康斌开着执法车去水云天楼下配合马某工作,到那后张亚辉问马某怎么回事?还没等马某回话,那个三轮车车主从刹车和离合之间拿一块整砖,他儿子就跳到三轮车上,打着火把车上的垃圾倒掉一半就开车跑了。三轮车车主拿着砖去找马某,到马某跟前拿着砖往自己头上拍三下,当时就流血了,他就喊“城管打人了”,然后跑到我们旁边往我们身上蹭血,我和张亚辉被蹭了一身血。后来围观群众起哄,把李某和马某围在中间,我们几个站在旁边没看到里面的情况,就打电话报警,四五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到了。参与打架的有马某、李某、三轮车主及其亲戚,马某、李某被打了,他俩没有还手。15、李远、张亚辉证言的内容与李伟的证言基本一致。16、侯鹏的证言。8月3日下午5点左右,我同事李某开着我们城管局的执法车拉着我和王宗振在长寿大道由南向北巡逻执勤,拐到南御道路口看见一辆机动三轮车在装建筑垃圾,我们就过去看。下车后看见一个身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在机动三轮车旁边打电话,李某和王宗振在旁边站着,我过去后给这个男的说我们的执法规定,问他有无拉建筑垃圾的手续,这个男的没理我,一直打电话。李某给我们队长马某打电话说这个情况,马某就过来了,一起来的还有我们另一辆执法车,车里有三四个人。过一会那个男的儿子和亲戚过来了,我们的人都在车旁边站着,那个男的儿子把我们推开自己上了车,上车后把建筑垃圾倒下来,让围观的群众让开,强行把车开走。之后那个男的从地上捡起来一块砖头往自己头上砸三四下,头上砸的都是血,砸过后把砖头扔了,把自己脸上的血往我们城管队员的身上抹,边抹边说城管打人了,围观的人就围起来不让我们走,有人打马某和李某。我们队员看到这种情况就往外撤离,马某和李某被那个男的亲戚拉住没走掉,一会派出所的到了。17、王宗振的证言。8月3日5点左右,我和侯鹏、李某巡逻至崔庄转盘南边看到一辆拉渣土的三轮车,就过去问情况。我们对司机(后来知道他叫崔某某)说:“现在检查那么严,你能不知道吗?还在这拉渣土。”崔某某说不知道,就要开车走,我们不让他走,他就下车打电话。李某就给马某打电话汇报情况,过十分钟左右来了四个我们队的队员,我们继续告知崔某某让他把车开到队里,崔某某一直打电话不搭理。过一会来一个年轻人坐到车上,要把车上的渣土倒掉,马某不让倒,就拉住三轮车的操控器,那个年轻人还是把渣土倒掉开车走了。之后崔某某就拿起一块红砖往自己头上砸,头上流血了,就往我们队员身上靠,把血沾到我们身上。这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我们五六个人看到起哄的人太多就走了,后边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现在正在治理大气污染,我们单位要求查拉渣土的车。18、潘如良的证言。8月3日5点左右,我在崔秀芝诊所给我孙子打针,听说外面有人打架就出去看,看到好多人往东跑,我也跟着走,在拐角处四五个城管和一个人吵架,是因为倒垃圾的事。过一二分钟一个年轻人上了三轮车打着火就要走,和城管吵架的那个人从三轮车斗里拿一整块砖,年轻人开着车刚走,那个人拿着砖就往自己头上砸两下,流血了。那个男的抓住一个城管,往他身上蹭血,我就走了。19、崔干干的证言。我从家开车准备上街,路过出事路口时看见一群人在那里,我就过去。到那一看是我爸崔某某及城管的人在嚷嚷,我就上去我爸开的三轮车上,准备把车开走,城管上的人在车边,我把车上的渣土倒掉,就把车开走了。当时城管上的人不让开。20、崔博博的证言。当时我没有看到马某用砖头砸崔某某,我堂兄弟崔干干开三轮车走,我在一边给他看着路,等我扭过头看到崔某某头上流血了,崔某某拉着马某不放,我就认为是马某打的。我看到马某跑了,就去追他,追上后一脚把他跺倒了。21、被害人马某陈述。8月3日下午,我们队的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崔庄转盘南边扣住一辆拉渣土的车,那个人跟我们闹,让我过去。我到地方后看到我们队的王宗振、侯鹏、李某在水云天北边拐角处扣住一辆拉渣土的三轮车,三轮车主是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旁边围着好多人,其中有他的亲戚。这男子拒不配合工作,不交钥匙,他说死也不交钥匙。我就给华文军队长打电话,过了有十分钟,我们队的张亚辉、李伟、李远等人过来,他们与这个男的交涉一会,这个男的还是拒不配合,他把钥匙交给他的儿子,他儿子跳上车强行把车开走。开走时这个男的从车上拿一块砖头,他说:“我不敢砸你,我砸我自己,讹你们城管局。”说完就拿砖头往自己头上砸,头就流血了。我们看势头不对就走了,他们几个往北走,我往西走,走到水云天北门时,那个男的亲戚追上我,先用膝盖顶我一下,然后一脚把我跺倒,用啤酒瓶往我头上砸了个包,我就被打懵了。这时又过来一个喝醉酒的男子和刚才打的男子一起打我,用手和脚打我的后背。我坐在地上有1分多钟,他俩把我拉回去,李某被三轮车主拉回来,三轮车主见我后往我脸上打一巴掌,一个六十多岁的女人用手往我肚子打一拳,我一直在那解释,我们没打三轮车主。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在正在治理大气污染,商丘市政府下了文件,要求整改渣土车辆,严禁渣土车辆上路运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要求拉渣土的车需要与政府签订扬尘治理协议,才能正常上路运输。这辆车属于私自运输,我们是正常执法。22、被害人李某陈述。8月3日4点多钟,我和王宗振、侯鹏巡逻到水云天门面的门口,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在那用三轮车拉建筑垃圾,我们上去制止,问他有清运证吗?他说没有,然后就打电话。我就给队长马某打电话,过五六分钟这个人的儿子来了,没多久马某来了,马某让车主把车开到城管局,车主的儿子说他开,然后他拿钥匙上车,马某让他等会。在那僵持二三分钟,我们局里来五个人,执法车没有熄火,我就过去熄火,刚走三四步,听到油门声我回头看,三轮车的车斗已经起来,我把执法车熄灭后回来看到建筑垃圾已经倒在地上,车主的儿子加油门开着三轮车往南走了。前面已经让别人围住,听到前面有人喊掂砖头了,我就踮起脚尖往里看,看到车主手里拿着一块砖头,一个人正和他抢,一会听到有人说流血了,然后人都散了,我们的人都往回走了。我往回走时,突然有个人抓住我往我背上蹭,我扭头看是那个三轮车主,他头上正流着血,又来到我前面蹭,还撕我衣服,在我身上蹭过又去别人身上蹭,蹭完后他又过来抓住我。这时三轮车主的儿子又来了,往我身上跺几脚,他说让我们的队长来。我俩就一起找马某,马某在路南站着,三轮车主让我走了。我们几个就往北走,看到有一个人在那打马某我又回去,三轮车主的儿子上来就用脚跺我,还用拳头往我头上和身上打,又拿着我的头往路边的树上撞,三轮车主的侄子也在我后面打我。这时三轮车主过来用手抽我脸,他儿子和他母亲也朝我脸上打,一个老头用拳头往我胸前打,在那骂。后来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在正在治理大气污染,拉垃圾必须进行覆盖,并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证。23、被告人崔某某陈述。8月3日下午5点左右,我开着农用三轮车去水云天东北角拉装修房砸掉的砖渣,快装好时来三四个穿城管制服的工作人员,他们说是城管局渣土办的,渣土有扬尘污染,不让我拉,要扣我的车,我不让扣。是因为我没有办理渣土证,也没有将渣土用布或网盖住,城管局才扣我的车。城管局的要拔我车的钥匙,我按住不让拔,有的站在我车前面,我把他们拉开准备开车走,这样僵持一会。他们打个电话,一会城管局的马某过来了,他也是说要扣我的车。我说把砖渣倒掉,把车开走,他们不愿意,坚持要扣车。这时我儿子崔干干、侄子崔博博来了,在争执中不知道我的头碰哪儿出血了,我就往城管局姓李的身上蹭我头上的血。城管局的人看见我头流血了都要走,我拽着一个人不让走,崔博博也把往西走的马某拽回来,把他的衣服拽烂了。这时崔干干将车上的砖渣倒掉把车开走了,一会围观群众数百人,都说城管打人了,后来派出所民警到了。24、光盘2张及制作说明,证明讯问崔某某的录音录像。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辨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穆全宏审判员  蒋昊伸审判员  朱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凯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