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瑞与张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张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477号原告:郝瑞,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9日,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祥忠,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27日,住新乡市(系原告父亲)。被告:张茜,女,汉族,生于1996年11月9日,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瑞与被告张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瑞负担。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魏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