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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瑞与张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张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477号原告:郝瑞,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9日,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祥忠,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27日,住新乡市(系原告父亲)。被告:张茜,女,汉族,生于1996年11月9日,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瑞与被告张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瑞负担。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魏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