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魏国爱与赵海云、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爱,赵海云,王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238号原告:魏国爱。被告:赵海云。被告:王勤。原告魏国爱诉被告赵海云、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登记立案后,原告魏国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国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魏国爱承担。审判长杨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