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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国先与李健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先,李健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879-1号原告:李国先,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李健吾,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先与被告李健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1年5月12日被告李健吾向原告李国先借款40万元,之后陆续偿还了22万元,尚欠18万元一直未还。被告从原告处借得的40万元于2011年5月13日转账借贷给牛永兵,而牛永兵于2015年10月23日被柳林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院据此根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吕中发明传(2015)137号明传:对已建议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相关上下游案件,一律不予立案受理;处于审理阶段的,要裁定中止审理;执行阶段的,中止执行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柳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7月24日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柳检刑批捕(2017)11号批准逮捕决定书,以牛永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决定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尚在侦查阶段。本院认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原告李国先借给被告李健吾的钱,被告于次日又转借给了牛永兵,实际上这部分钱都集中到了牛永兵手中,而牛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本院刚了解到其已被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尚在侦查阶段,故原告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主张其合法权利。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还原告李国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