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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占峰、吴秋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占峰,吴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占峰,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秋芳,女,197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吴占峰因与被申请人吴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8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件的审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吴占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占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丹审判员  王真理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