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占峰、吴秋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占峰,吴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占峰,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秋芳,女,197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吴占峰因与被申请人吴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8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件的审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吴占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占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丹审判员 王真理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