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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池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129号原告:张某,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被告:李某1,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被告:李某2,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被告:李某3,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被告:李某4,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被告:李某5,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李某6,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某,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闽078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理。该案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共同负担1000元,原告张某、池某共同负担1000元。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超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