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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素真(刘玉舟)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枉法裁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04刑申29号赵素真:你因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1)叶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2)平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以原办案机关程序违法,对越权办案获取的非法证据不予排除,非法剥夺举证质证权利,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刘玉舟无罪。本院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乔森不是烟花爆竹公司人员,刘玉舟收受乔森所购轿车是为方便乔晶和刘淼谈恋爱所用,与烟花爆竹公司毫无关系,不能认定刘玉舟受贿的理由。经查,乔森、李东营、何飞三人等证言相互证明乔森经营烟花爆竹企业,乔森陈述其为生意需要给刘玉舟买车,刘玉舟供述知道乔森经营烟花爆竹企业,郭申良证明刘玉舟要求其在工作中关照乔森经营的企业,刘玉舟收受车辆后由裴莉长期使用,原一审判决刘玉舟构成受贿罪并无不当,至于购车款是否由乔森经营的企业出资,是否有股东会议记录、财务账目,不影响刘玉舟为乔森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另外,车辆购买时未征求刘淼意见,乔晶对其父送车给刘淼一无所知,刘淼和乔晶恋爱分手后该车未予归还等事实,与正常生活情理也不相符合,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对刘玉舟合法收入的证据线索不提取和调查,多项合法收入来源未予认定的理由。经查,刘玉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对刘玉舟能说明来源或提供线索的财产均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或无法查证但具有可能性、合理性的部分,原审均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予以扣除,对刘玉舟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刘玉舟没有授意或参与刑讯逼供,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理由。经查,在办理“5.4”杀人焚尸案件和夏子强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过程中,刘玉舟身为公安分局局长,安排或参与对犯罪嫌疑人丁勇港、夏子强、范海宽等实施刑讯逼供,致使“5.4”命案错误告破,夏子强被二审改判无罪,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参与审讯干警的证人证言、判决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刘玉舟构成刑讯逼供罪,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关于杨富升与王霞的供述相矛盾,不能印证刘玉舟帮助王义河逃避惩罚,其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罪的理由。经查,杨富升、王霞、朱展等人的证言及杨富升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刘玉舟在获知公安机关找王义河的情况下,授意杨富升通知王义河外出躲藏,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五、关于当时两起寻衅滋事案件中,未认定张付振有组织行为或参与打人,不存在应当知道张付振为有组织犯罪的理由。经查,张付振从2005年起开始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多次组织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被抓获,但在陈思忠说情后使张付振未受到刑事追究,张付振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一审认定刘玉舟身为公安局长应当知道张付振系犯罪组织,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六、关于刘玉舟持有枪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理由。经查,刘玉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该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