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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第二村民组、河南��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第二村民组,河南省人民政府,鹿邑县人民政府,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第三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17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第二村民组。负责人王广太,该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润儿,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田保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县代理县长。委托代理人田以功,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荣飞,鹿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第三村民组。负责人谷长志,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勤,男,汉族,1945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贾滩村二组)因与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鹿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邑县政府)土地权属争议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初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政府根据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贾滩村三组)的申请作出鹿政土【2015】15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将位于鹿邑县贾滩镇贾滩集大隅首北路东,东邻坑,西邻王学勤,北邻坑,南邻张德民(张辉),南北长10.4米,东西宽10.25米,面积106.6平方米,确定为申请人贾滩村三组集体所有,由王学勤管理使用。第二村民组村民张德民应将所建房屋后墙以北的一切建筑物附属物限10天之内清除干净,恢复土地原状。否则将申请鹿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贾滩村二组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5】1850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鹿邑县政府作出的鹿政土【2015】15号处理决定。贾滩村二组不服,认为被诉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遂诉至法院,一审请求:撤销鹿政土【2015】15号关于贾滩镇贾滩行政村第二村民组和第三村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及豫政复决【2015】18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由省政府、鹿邑县政府承担一审诉讼费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本案争议土地位于鹿邑县贾滩镇贾滩集大隅首北路东,东邻坑,西邻王学勤,北邻坑,南邻张德民(张辉),南北长10.4米,东西宽10.25米。2015年1月16日,贾滩村三组向鹿邑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进行裁决;2015年1月20日,鹿邑县政府受理该确权申请。2015年5月4日,鹿邑县政府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面对现实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确定为申请人贾滩村三组集体所有,由王学勤管理使用。第二村民组村民张德民应将所建房屋后墙以北的一切建筑物附属物限10天之内清除干净,恢复土地原状。否则将申请鹿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贾滩村二组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鹿邑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一审认为,鹿邑县国土资源局受理贾滩村三组提出的涉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也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鹿邑县政府作出涉案处理决定。据此,鹿邑县政府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贾滩村二组或该组村民张德民均未能提供其享有争议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据,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鹿邑县政府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内容适当。省政府受理贾滩村二组提出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鹿邑县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及省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贾滩村二组请求撤销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贾滩村二组的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滩村二组负担。贾滩村二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土地与贾滩村三组无关,且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贾滩村二组张德民享有争议地权属,省政府既没有证据证明张德民强占涉案土地,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进行调解。其次,鹿邑县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未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最后,省政府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一、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省政府答辩称,答辩人所作涉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上诉人对此并无异议。一审判决无误,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鹿邑县政府答辩称,答辩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严格遵循《土地权属争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贾滩村二组的上诉内容无事实依据和理由。被诉行政行为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贾滩村三组答辩称,贾滩村二组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地享有集体所有权和个人管理使用权。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除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外,另查明:一、对涉案处理决定所涉及的“五方协议”,经审查鹿邑县政府的调查、丈量材料,核对1971年12月11日领款证明单、1985年12月22日及1986年3月15日收款凭证,本院确定“五方协议”包含本案争议土地的事实。二、贾滩村二组向本院提交1971年11月28日的买卖宅地合同显示,王修身代表原第三连(现贾滩村三组)签字,该合同不能证明涉案土地与王修身个��及本案有关。三、争议地经本院现场勘查,现为土坑,鹿邑县政府将土坑的西半部分确权给贾滩村三组(不包括贾滩村二组张辉家已经占用的部分)。本院认为,涉案的“五方协议”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五方协议”所涉及的贾滩村三组宅基地为“面积1.057亩,东西长14丈”的事实,其包含本案争议土地,因而也可以得出本案争议土地属贾滩村三组所有的结论。贾滩村二组所提交的买卖宅地合同,与本案无关,故对贾滩村二组关于“原王修身宅基中长为10丈零四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从涉案处理决定的结论看,在贾滩村二组不能提交土坑权属归其所有的证据的情况下,鹿邑县政府将位于贾滩村二组与贾滩村三组之间的土坑,确定基本由双方平分,符合公平原则。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第二村民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