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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世贵、王世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世贵,王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265789XT。法定代表人芮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世贵,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世荣,女,196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世贵、王世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德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世贵、王世荣给付标的款6410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