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旭升与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升,尹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旭升被执行人尹小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升与被执行人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尹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小红给付申请执行人29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尹小红除工资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工资在另案执行中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王旭升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尹小红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旭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