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接学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接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刑初66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接学斌,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接学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接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接学斌因怀疑其妻子与陈双有不正当关系,欲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49号392室找陈双,后在该地点与被害人钱某、顾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接学斌持菜刀在室外走廊内将被害人钱某、顾某的头、面部、手部等部位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钱某左额部皮裂伤致左额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下颌皮裂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顾某头皮裂伤伴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前臂桡动脉断裂为轻伤二级、左肩背部皮裂伤为轻微伤。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接学斌主动到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惠工派出所投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接学斌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案发后,被告人接学斌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接学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接学斌持刀伤人,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接学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且被告人接学斌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接学斌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接学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魏凤玲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