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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谢新生与谢谋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生,谢谋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2083号原告:谢新生,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谢谋平,男,1992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凤,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百春,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新生与被告谢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新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原告谢新生负担。审判员  宋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世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