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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5507号申请人: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申请人:龙富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富林价值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远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富林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房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