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杰与被执行人侯斌、李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侯斌,李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28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侯斌,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锦凤(曾用名李金凤),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侯斌、李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杰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