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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家敏、蔡建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敏,蔡建欣,李彦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741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敏,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蔡建欣,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彦博,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孙家敏申请蔡建欣、李彦博借款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衡桃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衡桃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