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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9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北京雅秀居宾馆与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北京市育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雅秀居宾馆,北京市育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9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雅秀居宾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号。投资人:谢继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玉,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育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育强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李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莺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牛德孝,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莺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雅秀居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育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雅秀居宾馆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雅秀居宾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雅秀居宾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北京雅秀居宾馆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增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