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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某1、吴某某等与申某4、韩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某1,吴某某,申2,申某3,申某4,韩某1,韩某2,申某5,申某6,申某7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1,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申2,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3,女,200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申2(系申某3之父),即本案原审原告之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4,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1,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2,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5,女,194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6,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7,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申某1、吴某某、申2、申某3因与被上诉人申某4、韩某1、韩某2、申某5、申某6、申某7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某1、吴某某、申2、申某3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申某1、吴某某、申2、申某3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