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韦文豪与卢俊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豪,卢俊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02民初1086号原告:韦文豪,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升壮,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俊殚,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韦文豪诉被告卢俊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文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俊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文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5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日);二、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1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偿还,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卢俊殚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卢俊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2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我是卢俊殚(身份证号)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特向韦文豪(身份证号)借得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限于2016年8月1日归还借款,特立字据”。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被告卢俊殚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字。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该借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上述法律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卢俊殚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是否有事实依据?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6500元【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共计13个月),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5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借条》加以证明,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可认定其对借款的事实和金额无异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原、被告虽未在《借条》中对借款本金的利息进行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预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的利息共计6500元(100000元×年利率6%÷12个月×13个月=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俊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韦文豪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6500元。案件受理费2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俊殚负担。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款汇: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审 判 长 陈淑波人民陪审员 罗文忠人民陪审员 黎敬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 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