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周荣华与汪英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华,汪英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1354号原告:周荣华,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汪英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周荣华与被告汪英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周荣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荣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包素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侯寒冰?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