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美彩制品包装厂、湖北祥宏花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美彩制品包装厂,湖北祥宏花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美彩制品包装厂。住所地:大冶市茗山乡上汪村。法定代表人:汪天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祥宏花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美彩制品包装厂与被执行人湖北祥宏花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祥宏花炮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力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