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执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利伟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伟,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利伟,男,1973年4月21号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法定代表人:张纯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以(2017)川1011执10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价值196600元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9660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江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