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冉祥文、岳耀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祥文,岳耀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冉祥文。被执行人:岳耀涛。本院执行冉祥文与岳耀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