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宝芝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峡市腾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宝芝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峡市腾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腾翔实业有限公司,辛琳,刘莹,任晓谦,刘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725号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昕,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宝芝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野鹿村。法定代表人辛琳。被告三门峡市腾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机动车交易市场西角。法定代表人任晓谦。被告三门峡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交口村。法定代表人刘婷。被告辛琳,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刘莹,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被告任晓谦,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县。被告刘婷,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宝芝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腾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市腾翔实业有限公司、辛琳、刘莹、任晓谦、刘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人,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其它准确地址,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确切住址之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0元,待本裁定生效之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