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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海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207号被告人吴海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海军非法经营罪财产刑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吴海军尚在服刑期间,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冀1102刑初146号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刑终215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朱志猛审判员  高嘉琦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