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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万菊英与陈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菊英,陈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3669号原告:万菊英,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陈碧珍,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万菊英诉被告陈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菊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碧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菊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现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被告陈碧珍没有到庭应诉,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收据,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由于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均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提出相反材料予以反驳,原告的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款借据,内容:今收到万菊英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此据:借款人(指模):陈碧珍签名及捺印,身份证440103****1926,2014年5月19日。庭审中,原告陈述借出款项后,多次向被告追讨要求其还款未果,借条中被告写下的身份证号码与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相一致,可证明其身份。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收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交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未还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碧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碧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万菊英返还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碧珍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景威人民陪审员  钟慧娴人民陪审员  张敏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仪梁又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