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荣方与孔万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方,孔万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182号原告:陈荣方,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孔万红,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陈荣方与被告孔万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万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荣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中山市古镇杭运灯饰展示策划中心经营者,该企业与2016年5月注销。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将星光2、7、8楼、世贸3楼、东方佰盛米邦灯饰店等装饰工程的油漆发包给原告施工,2015年1月11日及2月10日,被告与原告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75000元,同时交付两张远期支票(出票人为中山市古镇博瑞装饰设计工作室,合计金额175000元)给原告用于付款。支票到期后,支票收款人到银行承兑,因支票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没有兑付。两被告至今也没有另行付款,原告无法联系被告。陈荣方提供如下证据:1.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中山市古镇杭运灯饰展示策划中心经工商登记为个体户,经营者胡春燕,于2011年1月10日成立,2016年5月9日注销;2.广发银行支票2张(票号14802553,金额95000元、票号14802555,金额80000元),证明被告交付支票给原告支付工程款175000元;3.退票理由书2份,证明被告孔万红交付的支票被银行退票;4.结算清单复印件2张,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310500元,交付涉案支票2张支付175000元,支付现金37000元,尚欠103500元;5.收据拍照打印件1张,证明孔万红收到烛光世家门市部的装修工程款;6.合同尾部拍照打印件1页,证明中山市古镇杭运灯饰展示策划中心与烛光世家门市部签订合同。孔万红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孔万红将中山市古镇镇星光联盟、世贸灯饰多个工地的油漆工序交由陈荣方负责施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款为580500元,孔万红已支付261800元,另交付广发银行支票两张(出票人中山市博瑞装饰设计工作室,支票号码306××××4430/14802555,票面金额95000元;出票人中山市天外天装饰有限公司,支票号码306××××4430/14802553,票面金额80000元)给陈荣方,用于支付工程款,尚欠陈荣方工程款103500元。上述支票因“支票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及“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遭广发银行退票,后孔万红未支付该笔工程款175000元给陈荣方。孔万红欠陈荣方的工程款103500元,陈荣方已经通过诉讼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陈荣方完成孔万红交由其施工的工程,并经双方结算。孔万红交付广发银行支票两张给陈荣方支付工程款175000元,但支票分别因“支票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及“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遭银行退票,陈荣方未收到支票款项,故应认定孔万红未向陈荣方支付工程款175000元,因此,孔万红仍欠陈荣方该笔工程款。陈荣方请求孔万红支付工程款175000元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陈荣方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孔万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工程款17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陈荣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孔万红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谭震华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