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熊望兰与刘志云、涂宗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望兰,刘志云,涂宗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熊望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志云,男,汉族。被执行人:涂宗铣,女,汉族。该案申请人熊望兰与被执行人刘志云、涂宗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赣011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金为117019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保险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1执4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中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