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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罗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罗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643号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组织机构代码L2892355-5。经营者:彭栋明,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玲(系彭栋明的妻子),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猛,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罗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冯 彬审 判 员  杨晓蓉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