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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永杰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杰,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303号原告:孙永杰,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号、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负责人:杨广伟,职务:经理。原告孙永杰与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孙永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永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中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