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红艳与被告卢继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艳,卢继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657号原告罗红艳,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卢继红,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艳与被告卢继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红艳撤回对卢继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7元,由罗红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逢连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