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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静与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887号原告:陈静,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珠,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怡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9号越君豪庭一层03号。法定代表人:胡忠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妮,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陈静与被告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陈静负担。审 判 长  梁健球人民陪审员  欧惠娴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