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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刘爱珠、刘莉颖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珠,刘莉颖,刘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27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珠,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莉颖,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农民,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452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珠与被执行人刘莉颖、刘农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刘莉颖、刘农民搬离厦门市思明区文塔里4号703室房屋。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刘莉颖、刘农民已不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塔里4号703室房屋居住,该房产现由案外人林鸿志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03执3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费育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