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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6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徐韶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徐韶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6405号原告:李秀英,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徐韶卿,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在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工作。原告李秀英与被告徐韶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韶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欠款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韶卿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证据: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徐韶卿未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项,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韶卿与原告李秀英的丈夫吕洪龙认识。2013年11月12日被告徐韶卿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李秀英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借款人徐韶卿2013年11月12日身份证号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本院确认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秀英与被告徐韶卿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借款不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李秀英请求被告徐韶卿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利息无明确约定,故应从起诉之日起(2017年10月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被告徐韶卿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答辩和质证,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韶卿偿还原告李秀英借款10000元;二、被告徐韶卿支付原告李秀英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韶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