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瑞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78号罪犯李瑞,男,汉族,1992年8月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明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五万九千元。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滁刑终字第002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瑞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