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辖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俊青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俊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青,女,1984年10月16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上诉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俊青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691民初3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691民初36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结算书》第5条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