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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0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周英与余家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周英,余家锋,陕西镜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366号原告魏周英,女,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家锋,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第三人陕西镜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环和科技路十字西北角绿地国际花都7幢。法定代表人徐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周英诉被告余家锋、陕西镜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周英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周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周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40元,由原告魏周英减半负担5920元。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倩打印:相丽华校对:胡盼阳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