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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7年3月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当日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私刻了之前与之有合作关系的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项目部的公章。2014年5月4日,陈某某在没有得到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遵化市鑫海钢材市场鑫利钢材经销处的经理张某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陈某某个人与张某某产生了购销关系,到2014年张某某供货完毕,但陈某某尚欠货款132万多元,2016年12月张某某持购销合同将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到遵化市人民法院,遵化市人民法院将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私刻了之前与之有合作关系的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项目部的公章。2014年5月4日,陈某某在没有得到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遵化市鑫海钢材市场鑫利钢材经销处的经理张某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陈某某个人与张某某产生了购销关系。2015年2月17日,因欠钢材款,陈某某给张某某出具132.9551万元的欠条。2016年11月17日,经遵化市鑫海市场鑫利钢材经营处申请,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名下所有的价值180万元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2017年5月16日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遵化市鑫海市场鑫利钢材经营处货款126.603226万元,并且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后承德市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承德市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扣划人民币157.63217万元。另查明,2017年3月1日,陈某某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承德市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对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日,陈某某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接受证据清单、购销合同、说明、印章印模、营业执照、欠条证实,陈某某在没有得到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以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遵化市鑫海钢材市场鑫利钢材经销处的经理张某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接受证据清单、印章照片证实,陈某某伪造的印章情况;证据清单、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电子回单、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2016年11月17日,经遵化市鑫海市场鑫利钢材经营处申请,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名下所有的价值180万元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2017年5月16日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遵化市鑫海市场鑫利钢材经营处货款126.603226万元,并且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后承德市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承德市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扣划人民币157.63217万元;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7日,瑞丰集团接到了唐山市遵化法院的通知,说集团因为欠了遵化市鑫海钢材经销处的账务没有还清,鑫利钢材经销处的张某某就把瑞丰集团告上了法庭,所以遵化法院就查封了瑞丰集团名下的账户。当时公司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因为集团没有和遵化市鑫海钢材市场鑫利钢材经销处发生过业务,更没有和张某某接触过,于是集团就派人到银行去查询,经过查询才知道是陈某某以瑞丰公司的名义和遵化市鑫海钢材市场鑫利钢材经销处的张某某签订了一份133.9551万元的钢材购销合同,至今没有付款;证人代某某、赫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张某某与陈某某在办公室商谈购买钢材的事情,后张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合同;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其承建九昌集团下属的御都嘉园小区项目,其本身没有公司资质,就借用了承德瑞丰盛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项目部的资质证书,这些资质证书也都是复印件加盖的公司印章,项目部的公章没有给其。其每次需要盖章都要去瑞丰集团盖章所以比较麻烦,其就私自刻了一个第十四项目部的公章。到2014年5月份,其就着手购进原材料,在2014年5月4日其联系了遵化的鑫海钢材市场鑫利钢材经销处的张某某,准备从他那购进钢材,因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时,双方要求必须加盖公司印章,其就盖上了自己私刻的瑞丰集团第十四项目部的公章,之后其和鑫利钢材经销处签订了购销合同,并陆续从他那购进了大约200万元左右的钢材,在2014年的时候其付给张某某一部分货款,余下的货款在2015年2月17日的时候其给鑫利经销处的张某某打了一张132.9551万元的欠条。后鑫利钢材经销处张某某因其欠货款的事情就把瑞丰集团给起诉了,瑞丰集团知道了其私刻公司印章的事情;鉴定材料证实,经鉴定,检材办案人员从陈某某处扣押的内容为“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项目部1308270012018”的印章印文与样本由“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内容为“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项目部1308270012018”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刑事谅解书证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承德市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对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赔偿谅解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关 峰审 判 员  曹飞燕人民陪审员  张健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