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凯、范月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范月清,郭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261号申请人:赵凯,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涿鹿县。被执行人:范月清,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郭华丽,女,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赵凯申请执行范月清、郭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范月清、郭华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郑黎明执行员 张润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