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县分公司、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县分公司,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330号原告:陇南市武都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贵,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谢兵,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被告: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公司董事长。被告: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公司董事长。被告:罗某,男,汉族。原告陇南市武都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县分公司、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某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陇南市武都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克强审 判 员 锁仲田人民陪审员 寇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