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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6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6215乔建鹏与徐崇海、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建鹏,徐崇海,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6215号原告:乔建鹏,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崇海,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沪杭公路4619号6幢116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在上海市天目西路488号长安大厦1号楼13层。原告乔建鹏与被告徐崇海、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告乔建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建鹏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