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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5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河北华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寇永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寇永荣,应县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5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梅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寇永荣,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山西省。第三人应县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永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河北华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寇永荣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中,经查,应县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被执行人寇永荣的个人独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应县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李会军审判员  蒋铁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